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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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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内容
  对开办煤矿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发布)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9号令)
  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8号令)
  4、《白山市地方煤矿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3日  第7号市长令)
  三、办事条件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2、有煤矿主管部门或国有煤矿企业提供资源的审批手续;
  3、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4、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5、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保护要求的矿山设备;
  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程序
  1、申报,办事者按照办事条件的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报;
  2、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
  3、省煤炭主管部门终审;
  4、地矿部门核准采矿范围,资源利用方案;
  5、地矿部门办理采矿证。
  五、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查工作,上报省煤炭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30个工作日内,获得省煤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人。
  七、职能单位
  白山市安监局(煤炭局)综合科,电话:32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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