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 对开办煤矿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发布)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9号令) 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8号令) 4、《白山市地方煤矿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3日 第7号市长令) 三、办事条件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2、有煤矿主管部门或国有煤矿企业提供资源的审批手续; 3、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4、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5、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保护要求的矿山设备; 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程序 1、申报,办事者按照办事条件的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报; 2、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 3、省煤炭主管部门终审; 4、地矿部门核准采矿范围,资源利用方案; 5、地矿部门办理采矿证。 五、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查工作,上报省煤炭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30个工作日内,获得省煤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人。 七、职能单位 白山市安监局(煤炭局)综合科,电话:3224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