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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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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内容
  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取得合法生产手续审查。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发布)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9号令)
  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8号令)
  4、《白山市地方煤矿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3日  第7号市长令)
  三、办事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处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程序
  1、申报,办事者按照办事条件的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报;
  2、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
  3、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查工作,上报省煤炭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30个工作日内,获得省煤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人。
  七、职能单位
  白山市安监局(煤炭局)综合科,电话:32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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