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 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取得合法生产手续审查。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发布)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9号令) 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国务院168号令) 4、《白山市地方煤矿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3日 第7号市长令) 三、办事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处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事程序 1、申报,办事者按照办事条件的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报; 2、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 3、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五、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审查工作,上报省煤炭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30个工作日内,获得省煤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人。 七、职能单位 白山市安监局(煤炭局)综合科,电话:3224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