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白山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处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 钟代江:中心主任,党组书记。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王福全:中心副主任,分管归集科、信贷科,主要协助主任分管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核算。 徐彦奇:中心副主任,分管综合科、财务科,协助主任分管机关和队伍建设以及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3、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科、财务核算科、归集科、信贷科。 4、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单位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单位有临江管理部、江源管理部、抚松管理部、靖宇管理部、长白管理部。 5、相关政策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6、相关规划、计划 2004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归集6670万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65万元。 7、行政许可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8、管理和服务事项 提取和返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9、工作程序(注:缴存、变更、注销登记、调整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的程序后补) (1)提取:工作程序 ——职工持有效合法证件或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职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办理审批手续。 ——职工持中心的审批文件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还贷转账手续。 ——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职工可带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中心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提取须提供的要件: 1、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周二(节假日除外) 2、理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3、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 4、提取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 ●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迁入地政府出具当地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如无配偶的,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以及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由法定第一继承人共同署名签字委托代领证明; ●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或结算税务发票; ●购买房改房: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房改专用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区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卡、同意提前还贷书面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还贷凭证; ●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 (2)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工作程序。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中心受理审核同意贷款的,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定贷款合同,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去保险公司保险,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到中心办理贷款划拨手续,最后去银行划款。 工作时限: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除外)做出准予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连续12个月按照规定足额缴存的,或已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停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或银行同意转换公积金贷款的。 (4)有不低于中心规定的首付自筹资金。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贷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自愿参加住房贷款财产保险或综合保险。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户口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结、离婚证; (2)有关家庭稳定的收入证明。含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其他收入证明,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近期纳税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物质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质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