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指南-信息内容
房地产交换办证须知
 
  【字体:  】 【关闭
  一、需提供要件
  1、房地产交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个人之间交换的需提供双方夫妻有效身份证件和夫妻同意房屋交换的协议书。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任职证明。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书;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和企业章程。
  3、房屋为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意见。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5、房屋买卖契约书和房屋买卖审批表。
  6、房产测绘报告
  二、办事程序:
  2号窗口收件、实地看房、房产测绘、复审、9号窗口交易审批、2号窗口开票、11号窗口收费、8、13号窗口换发票和契税票据。2号窗口产权登记初审、9号窗口产权登记审批、6号窗口发证。
  三、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税费标准:
  (以房屋的成交价、参考价、确认价、评估价为基数)住宅房屋:契税(以房屋价格差额为基数):个人按1.5%交纳,1996年前的按6%交纳,1999年8月1日前的按3%交纳。单位按5%交纳,1996年前的按6%交纳(差额低方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以房屋面积差额为基数):每平方米6元,2001年11月30日前的按1.8%交纳(交换双方各半);房屋登记费:每套80元(登记人交纳);房产测绘费:每平方米1.36元(委托人交纳)。非住宅房屋:契税(以房屋价格差额为基数):按5%交纳(差额低方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价格差额为基数):按1.8%交纳(交换双方各半)房屋登记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8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加收0.3元(登记人交纳)。房产测绘费:每平方米2.04元。(委托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