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要件 1、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法院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3、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终审判决和民事调解书不需要)。 4、执行法官工作证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6、房屋买卖审批表。 7、房产测绘报告。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办事程序:2号窗口收件、实地看房、房产测绘、复审、9号窗口交易审批、2号窗口开票、11号窗口收费、8、13号窗口换发票和契税票据。2号窗口产权登记初审、9号窗口产权登记审批、6号窗口发证。 三、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税费标准 (以房屋的确认价、评估价、法院定价为基数):住宅房屋:契税:个人按1.5%交纳,1996年前的按6%交纳,1999年8月1日前的按3%交纳(买方交纳),单位的按5%交纳,1996年前的按6%交纳(买方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半),2001年11月30日前的按1.8%交纳。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买卖双方各半),2001年11月30日前的按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1.5元(买卖双方各半),2001年11月30日前的按0.25%交纳;房屋登记费:每套80元(登记人交纳);房产测绘费:每平方米1.36元(委托人交纳)。非住宅房屋:契税:按5%交纳,1996年前的按6%交纳(买方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存量房按1.8%交纳,新建商品房按0.5%交纳。房屋登记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8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加收0.3元(登记人交纳)。房产测绘费:每平方米2.04元。(委托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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