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证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 地点:各县(市)区牧业管理局 三、 工作人员:金仙女、胡德武 四、 办证对象和条件 对象:各县(市)区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 条件: 1、具有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具有与经营兽药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五、 办理程序 1、要求兽药经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所辖县(市)区牧业局提交申请报告。 2、经初审同意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 3、经所辖县(市)区牧业局,对照兽药经营应具备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4、本证有效期集体的为三年,个体的为一年,每年12月报原发证机关年审,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发证。 六、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452号文附件2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每证50元。 七、咨询电话:324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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