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切实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6〕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吉府法〔200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的《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对于地震安全性的评价及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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