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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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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切实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6〕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吉府法〔200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的《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对于地震安全性的评价及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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