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施以来,对稳定主要副食品价格,促进“菜蓝子”工程建设,减轻财政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保证热煤的供应,市政府决定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白山政发〔1994〕25号)规定的对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现调整为:在我市生产煤炭(焦炭)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数量原煤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30元,洗精煤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50元,焦炭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80元。 (二)煤炭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在煤炭企业申报税额时一并征收。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出市煤炭价调基金的收取,由市经委在办理煤炭准运证时直接征收。 二、基金用途 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扶持“菜蓝子”“米袋子”“火炉子”工程建设。 三、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滚动使用。 (二)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当地地税部门直接同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每月结算一次。市经委征收出市的价调基金扣除费用按比例退给县(市);县(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白山政发〔2003〕30号文件规定扣除费用后,其余部分全额拨回当地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四)凡需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经市经委审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征收部门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每月一次拨给负责征收的部门。 (六)缴纳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监督等部门对缴纳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25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