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鼓励外资投资产业 ●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 外商投资于已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转增企业资本公积金或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一律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国家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扩大外资投资领域 ●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 ●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可独资经营。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 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国家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 推动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减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减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