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分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