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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2 信息来源: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编辑:张鑫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证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的粮油供应,依据省粮安考核办《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吉粮安考核办〔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委起草了《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6176162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白山市浑江区合兴商务中心11楼市发改委储备科(邮编:134300)。请在信函上注明“《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附件:《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工作,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保障应急状态下反应快、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白山市主城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建立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由省粮安考核办根据白山市主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吉粮安考核办〔2022〕4号文件),即成品粮1345吨,食用油69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米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4-2018)中粳米二级及以上,小麦粉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5-86)中特制二等及以上,食用大豆油符合国家标准(GB/T 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三级及以上。 

储备粮油包装规格日常为大米和小麦粉包装均为25公斤及以下,食用大豆油规格为10升及以下。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结算价格(采购最高控制价格、储备终止时的最低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紧急情况下的动用价格由市政府结合当期实际情况确定,由政府主导原因产生的价格亏损由财政补贴。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采取"买断粮权—动态储存—部门监管"的模式,市政府指定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白山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负责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轮换协议。 

 

第三章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储存 

 

  第八条 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资格评审办法由市发改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采取网上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运输距离、信誉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定,具体供货品种、数量、单价、粮食等级在供货、轮换协议中约定。 

  (一)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油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粮油批发业户或大型粮油商超等; 

  (二)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满足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加工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服从应急粮油存储库房的分配。 

  第九条 存储企业: 

  按市政府相关意见,指定吉林盐业集团白山有限公司作为存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监督管理等制度。 

储备成品粮油的库房由吉林盐业集团白山有限公司提供,可利用自有库房或租赁,要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的产品质量检测委托协议。 

  第十条 存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做到“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存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帐簿、台账,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储备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供货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数量不减、质量达标、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90%,每次低于临界点库存量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成品大米、小麦粉每年至少轮换 5 次,小包装食用油每年至少轮换 2 次。原则上成品粮11月—次年4月,每3个月轮换一次,5月—10月每两个月轮换一次。 

 

第四章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补贴 

 

  第十三条 采购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货款市财政投入100万元,余下货款由白山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在市农发行贷款解决。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补贴;管理费、轮换费等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成品粮每年800元/吨(其中存储补贴200元/吨,轮换、价差等补贴600元/吨),食用油每年540元/吨(其中存储补贴300元/吨,轮换、价差等补贴240元/吨)。依据储备成本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监管费是专项用于政策性粮食日常监管、库存清查、问题线索核查等工作的资金。参照中储粮等监管费提取标准,成品粮油储备监管费(含质检费)按6元/吨年提取。 

  第十四条 将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存储补贴和轮换补贴等纳入财政预算。储备贷款利息补贴由市财政按季度据实拨付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补贴给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在每个承储年度结束后,市财政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拨付存储、轮换补贴等资金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及时拨付至白山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再分别拨付给供货企业和存储企业。 

 

第五章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监管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一)粮油质量监管 

   市粮油卫生检验检测站负责对应急储备粮实施粮食质量检测。入库的成品粮油必须提供同批次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每年对储备粮(大米、小麦粉)的质量扦样抽检5次,11月—次年4月,每3个月抽检一次,5月—10月每两个月抽检一次,按照GB/1354的规定对大米质量进行检测,按照GB/1355的规定对小麦粉进行检测。桶装食用油进行产品合格证、保质期检查。对轮换情况的监管可参考储备粮油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粮食执法监管 

市发改委执法督查科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每个月抽查1次,每年组织一次库存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抽查情况和年度库存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和报告,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存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重点监督检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补贴情况。 

  第十七条 供货企业、存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供货协议、存储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供货资格或存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货企业: 

  (一)不按供货、轮换协议进行轮换,应轮未轮或库存数量未达到供货协议要求的; 

  (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因轮换不及时影响储备粮油质量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存储企业: 

  (一)库存未达到存储协议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  

  (三)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一)白山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储备粮油。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白山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品种数量规模建立、动用方案拟定、应急供应指挥协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任务,实施日常监管,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资金保障; 

  (四)市农发行负责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贷款资金和信贷监管; 

  (五)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应急粮油投放供应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储备粮油运输车辆的组织协调,为应急粮油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七)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供货企业实际供货情况、存储企业管理情况等,向白山市新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对供货企业和供货数量以及存储企业进行相应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调减供货企业、供货数量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新增供货企业、供货数量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