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
网友“月光”问:“我是白山市内一户小规模纳税人,我在2022年12月31日销售的一批货物发生了退货,我之前已经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李玉良]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主持人]
网友留言:“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李玉良]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主持人]
网友“风帆”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10日用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李炳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
网友“茉莉香”问:“我在白山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的养老保险参保地是长春,而且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产生了实际缴费,请问我在汇算的时候可以申请个人养老金扣除吗?”
[李炳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根据现行规定,我省长春市为试点城市,在长春参保即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扣除,因此你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据实申报享受个人缴费税前扣除优惠。
[主持人]
我刚刚在白山市新购买了一套住房,还没有办下来房照,原来的旧住房在2022年11月份卖了,当时扣缴过个人所得税,请问我现在能办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李炳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你卖掉的旧房也位于白山市,那么可以申请退还出售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主持人]
网友留言:“你好,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养老保险,2022年因疫情影响没缴费,不是可以缓缴吗,那么今年最晚什么时候缴费可以?”
[金学栋]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同时需要提醒您,在没有出台新的缴费政策情况下,除了补缴2022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一定要在年底前完成2023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的朋友选择在6月底前缴费,有的朋友选择在年底缴费,至于什么时间段缴费,主要涉及到缴费标准问题,截至到2023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最下限是每月740.64元,全年最低缴费是8887.68元。到2023年7月份以后补缴,人社部门就会公布新的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随着社平工资的调整,缴费的额度就会随着社平工资的调整而变化。在缴费时您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和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全年缴费。
[主持人]
网友“小鱼”问:“你好,我缴纳灵活就业个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微信小程序里看不到我的缴费信息,是什么情况?”
[金学栋]
首先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是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的先到社保医保部门或其部门指定的渠道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一定缴不了费;第二是有了参保信息后,养老保险您得需要进行核单,可以通过支付宝首界面搜索“社保核单”进行自助核单,也可到中国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社保窗口进行核定。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小程序,在这个小程序里可以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保核单,然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吉事办或者各银行窗口、政务大厅办税窗口等进行缴费。这里提示您:使用微信小程序缴纳大额费款受限时,请到银行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缴费。 另外,针对这个朋友提出的医保缴不了费的问题,一般来讲,灵活就业人员在月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没有缴费信息,需要和广大听众朋友说一下:医保部门会在每月的10号左右推送次月缴费信息,也就是在这之前,查不到缴费金额,只要在月底前缴纳次月医保费就没问题。
[主持人]
网友“雨晴”问:“我参加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现在按月缴费,无论用微信或是去银行交钱,经常忘记缴费,担心一旦生病影响待遇啊!”
[金学栋]
您说的这个情况是全省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规定,要求当月缴次月医保费。针对这种情况,我建议您办理“银行批扣”方式缴费,市区可到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所辖各银行网点办理灵活就业医保费批扣业务,和银行签订批扣协议,在卡里存上足够的费用,每月会自动扣缴医保费。
[主持人]
网友留言:“听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就诊可以报销了,有这个政策吗?”
[金学栋]
您说的这个政策是省市医保部门最新出台的政策,白山市于2022年底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基本医疗门诊保障政策分三种情况: 一是普通门诊统筹:在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设具体病种。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计算,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一级(社区、乡镇医院)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浑江区医院、怡康医院等)起付标准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白山市医院、中医院等)起付标准300元;在职职工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分别是60%、55%、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倾斜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二是门诊慢性病保障。门诊慢性病统筹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将糖尿病等27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门诊慢性病与同等级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为60%。根据病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享受多种疾病保障待遇,每增加一个病种,支付额度增加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00元。 三是门诊特殊疾病保障。门诊特殊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不限定等级)中开展,全市统一病种,将结核等55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与同等级住院起付标准一致,支付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主持人]
谢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的原因,在这里就不一一解答了,现场未来得及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后续留言答复,同时也感谢各位嘉宾的解答。
[于勇刚]
感谢主持人!也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市民朋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我们税务部门将以党建为引领,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智慧税务建设、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商联动“春雨润苗”活动等重点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广泛组织开展系列税收宣传辅导、走访调研,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难题,让税费服务更精细、更精准,让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让便民“春风”时时吹进老百姓的心田,为白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税务能量!
[主持人]
好的,这期访谈就到这里了,让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