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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苗强专访

主题: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依法高效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09点30分

嘉宾:白山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苗强

概述: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文字直播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白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艳艳。今天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的是白山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苗强同志。我将就“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依法高效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这一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苗局长,首先欢迎您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先向我们的网民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苗强]


好的,谢谢主持人!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很荣幸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我代表白山市信访局、代表全市的信访工作者对关心和支持白山信访工作的社会各界友人和网友朋友们,表示最衷心地感谢!谢谢大家!



[主持人]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那么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大意义是什么?信访工作法治化都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要达到什么目的?白山市将如何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呢?我们会从以下问题得到解答。首先,请苗局长介绍一下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苗强]


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照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二是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的必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就是把其中的精神和要求转化为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路径指引,转化为依法决策的共识共为,这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 三是破解信访工作难题、提升信访工作质效的必然要求。法治化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要全面推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网络信访等改革创新措施。 四是改革信访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是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的最有效方式,最具有权威性,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主持人]


信访一直是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那么现在提出的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和内容是什么?和广大群众有什么关系呢?



[苗强]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对广大群众来说就是最终实现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预防法治化。就预防来说主要是:控风险、早化解、固基础。 二是受理法治化。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进行登记、甄别决定程序性受理情况。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进行登记、甄别决定实体性受理情况。 三是办理法治化。就是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四是监督追责法治化。是指人大和党委政府监督机关对信访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及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进行追责。 五是维护秩序法治化。各级政法机关要会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等单位,依法维护秩序。这里要讲的是一方面各级机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履职,千方百计推动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另一方面也要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信访人存在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就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如何处理?



[苗强]


就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和办理机关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执行。《条例》三十一条明确:(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主持人]


信访人应如何提出自己的诉求?



[苗强]


就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方式而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特别是现在互联网时代,各级信访机构均开设了来信、网上投诉渠道,信访人即使坐在家中,也能将自己的诉求反映到相关部门。 就信访人的诉求应向什么单位反映而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根据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比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事涉市直某个部门,那信访人应当向该事涉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市信访局提出。如果信访人直接以走访的形式向省信访局和国家信访局提出,就是越级访了。
 


[主持人]


什么是逐级走访?



[苗强]
 

逐级走访一般是针对在受理范围内信访事项的三级处理程序,即: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逐级走访是对反映申诉求决类且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言。是指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事涉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作出复查意见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可以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对事涉单位或复查机关已告知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益,而是通过走访到省、进京上访,一般认定为越级访。 这里特别要说的是:实行依法逐级走访,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找哪个途径。依法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出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就地解决问题,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成本。
 


[主持人]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如何提出?



[苗强]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根据《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相关规定,上一级机关、单位一般是指上一级政府或是上一级机关。比如:对县直某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信访人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对应的市级机关提出。具体如何选择由信访人自行决定。但直属系统除外。比如县社保局作出的关于业务方面的处理意见,如信访人不服应向市级社保机关提出。 
 


[主持人]


如果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苗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禁止的活动,所有公民均应当遵守。对以访牟利、扰序滋事、缠访闹访、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信访行为将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持人]


如果涉事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会有什么后果?



[苗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信访人可以针对遇到的情况,向相应机关反映。
 


[主持人]


好的,感谢苗局长的详细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这期访谈就到这里了,让我们下期再见。



[苗强]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