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省积极鼓励和扶持新办服务企业发展,2016年2月23日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明确了新办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新办服务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未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同时,您这样营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