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关于《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日期:2024-09-12
视力保护色: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草案)2024628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会议进行了第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241012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566号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人:宋立强 

  联系电话:0439-3362086  邮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912 

    

    

  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城市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城市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建成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他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违法建设分类查处协调机制,统筹违法建设分类查处工作。 

  第五条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分类查处联动职责: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后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认定意见的事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明确违法建设情形并附相关依据,同时抄告违法建设当事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业许可证件。 

  (三)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民政、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指导协调机构的要求,依法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置。 

  (五)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对查处机关已告之的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畴: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 

  (二)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已取得规划相关材料,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拆除: 

  (一)具备城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且处于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安置期间的; 

  (二)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因服务大众需要,或因按照市级以上文件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市容环境、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的; 

  (三)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暂缓拆除的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第八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第九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我市城市违法建设形势严峻,对我市城市规划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市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突出,新增违法建设时有发生,历史遗留违法建设数量依旧较大。由于部门之间协作、联合联动机制建立不完善,没有形成控违治违的工作合力,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为此,适时制定一部适应我市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违法建设分类查处工作的地方性问题势在必行。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法律法规参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并参考其他省、市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 

  该《条例(草案)》初稿是由市城管执法局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法规案并于2023 年8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6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会议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了其他省、市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白山市城市违法建设分类查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主要包括条例设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违建的解释、基本原则监督与管理建设分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责任编辑:张鑫
初审:张鑫    复审:姜锴    终审:张勇
触碰右侧展开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