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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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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份进行审议《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单位作为该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规定,请局务会审议《条例(草案)》,通过后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城市环境持续改善,城市绿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伴随着国家对城市绿化工作内容的迁延和发展,近年国家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先后出台或修订了许多新政策、新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发生了变化,住建部也于2017年发文取消了园林施工企业资质。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不够详细,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需要与之衔接,难以适应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地发展不够平衡,布局不尽合理,毁损、占用绿地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另外,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绿美白山”、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步完善和推进城市绿化美化建设”等新的发展目标,为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立法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法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白山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白山人发〔2022〕8号),市人大常委会将《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计划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并拟于10月份对《条例》进行审议。3月初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起草小组,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长春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起草条例的经验,多次征询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完成《条例(草案)》初稿。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明确了条例设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经费、科研支持、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共六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的职责和要求,明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共十二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相关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措施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七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共二条。绿地补偿费的说明以及生效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绿地分类
  《条例(草案)》将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六大类,该分类标准与国家新的行业标准不一致。根据国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对绿地种类做了重新划分,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共五大类。
  (二)关于保护与管理
  《条例(草案)》特别添加了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对城市绿化的苗木,提供检疫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以确保对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能尽快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请审议。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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