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法律依据、制定的必要性
1、编制背景
为了更好地推动白山市高质量发展,完善和填补具有白山特色的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同意开展白山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省厅批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白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2、法律依据
《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没有出台《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编制是按照2017年省质监局制定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标准实施, 规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流程。《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修订地方标准的权限(经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例外)。
为更好推动白山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优化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科学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同时解决在地方标准管理方面出现的职责不清、管理不畅问题,切实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我市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制定《白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编制思路和结构
1、编制总体思路
编制工作的总体考虑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吉林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行政区域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白山市地方标准。这将有助于推动白山市标准体系建设,形成一批“白山标准”,发挥标准在经济管理领域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标准支撑。
白山市特色资源、产品极为丰富,要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白山品牌,使产品走出白山,必须有高质量的技术标准来支撑,如:特色农产品有人参、蓝莓、食用菌等;服务业领域的冰雪旅游、红色旅游等。通过对这些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不断完善我市地方标准体系结构,增强白山标准竞争优势,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和践行“两山”理念,推动了白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结构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从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实施与监督、复审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共二十四条。
“立项”明确了地方标准优先立项以及不予立项的范围,提出了立项建议的要求,规范了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立项环节的工作要求、公示要求以及标准中对专利的管理要求。组织或公民可以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起草”规定了起草单位的工作要求,起草标准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核查的要求。
“征求意见”规定了标准征求意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审查”规定了标准审查的原则,对审查流程、人员、时间、资料提交等提出要求。
第三章“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共四条。明确了标准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的流程、资料提交和时限要求。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共二条。规定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复审”共四条。对标准复审提出具体工作及时限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二条。规定《办法》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1、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区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理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职责。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承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方标准起草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白山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与要求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为满足白山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吉林省地方标准可以制定白山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建立健全白山市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白山市标准化工作协调委员会,建立标准化联系工作群,全力构建“党委 、政府主导、部门联运、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为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保证标准化工作任务的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目标、推动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支撑地区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政府预算中明确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全力打造“一谷一城”建设新引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山办发[2020]11号)中规定了我市参与制修订国标、行标、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奖励政策,同时对当年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适当奖励,对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