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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7-09-21 视力保护色:

  

  《白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止日期:2017年10月10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999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 李廷高

  联系电话:0439-3279758

  邮  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关于《白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现对《白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设置过多、过乱、过大、品位不高等问题,距离打造“魅力白山”的目标尚有明显差距。为此,从管理体制和规范要求等多方面加以理顺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日常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法规体系的要求

  从管理实际来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管理还缺乏针对性,例如《广告法》主要从商业广告发布的角度来规范户外广告,其管理规范未关涉城市景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对其他形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事前控制却未作任何规定;《城乡规划法》也仅仅从建筑物、构筑物的层面来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城市中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涉及到城市景观、商业信息发布、交通秩序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目前各职能部门也大都从各自的执法依据实施管理,造成了审批及管理主体不明确,引发多头管理。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上,上述法律、法规也存在过于宏观、难以操作的问题。

  通过制定《条例》,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

  《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城环委牵头,组织成立了起草《条例》的工作机构,确定了工作方案,起草小组开展了全面的调研起草工作。《条例》初步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相关各省市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和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对《条例》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城环委召开了起草小组及法律专家会议,认真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区”,是基于我市直属管理区域主要是浑江区、江源区,各县(市)区情况不同,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适用范围为“城区”更方便管理,其他市县可参照制定管理办法。

  (二)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

  1.关于设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对于大型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未作规定。在管理实践中,何谓“大型户外广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于数量众多,对城市景观影响也非常大,对其实施事前控制也非常必要。

  对于除公共信息标志以外的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设施,目前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滥设户外指示牌设施现象还较为普遍。鉴于实践中企事业单位设置户外指示牌设施的实际需求也存在,对其加强事前管理也很有必要。

  为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条例》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定了行政许可。

  2.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实施机制

  由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涉及到城市规划、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安全、公路路政、商品服务信息发布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存在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现象。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实践中确立“一门进出,并联审批”制度。为此,《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并联审批”制度予以了法律化。

  (三)关于招牌设置的规定

  上位法虽没有对招牌的设置进行许可的规定,但是招牌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或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通过本章节的详细规定,把牌匾的要求详细列出,有利于城市化管理的需求。

  四、主要难点问题

  对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期限,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稿设定普通户外广告期限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期限不超过3年,但立法专家和户外广告经营者普遍认为,电子显示屏类广告投入较大,3年期限经营者不能产生稳定的预期,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也不愿投入太多的经营成本,造成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从而引发安全、美观、形式等多方面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外省市经验,《条例》后经过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以上说明。

 

  

  白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城区指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规范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工商、交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受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六条【禁止设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识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识使用的;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五)利用建筑顶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禁止设置的类型】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沿街建筑立面、路面采用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二)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三)超过国家相关标准产生噪声污染的广告设施;

  (四)其它形式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获得】 利用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和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场地或者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其使用权。

  第九条【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位置、性质、期限、广告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和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许可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许可延续】 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条例出台前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未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规定】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维护与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十九条【设置规定】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二)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与建筑物本身风格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应多层设置;

  (三)重点区域、主要道路两侧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高度、形式、规格等标准,色彩应与建筑物本身相协调;

  (四)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整体设计,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七)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八)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规设置招牌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解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路牌、指示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点、果皮箱、报刊亭等城市市政设施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招牌的解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其他定义】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所规定的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广告。

  (二)商业性户外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简洁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三)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丁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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