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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民政局对《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18-06-04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白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过程及法律依据

  根据白山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白山市民政局针对我市特困人员情况进行了调研论证,在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通知》起草后市民政局与各相关单位结合部门职能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通过,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6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出台的目标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认识。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衔接的需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资源共享、衔接顺畅。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管的需要。严格落实特困人员供养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资金发放以及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的监管,确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不拖欠、不缩水,使群众满意。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8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供养范围及人员认定,共4条。第二部分是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共2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由市级民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三部分是审批程序,共4条。明确规定了特困人员审批权限、申办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第四部分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五部分是特困人员财产条件。第六部分是特困人员契约管理。第七部分是终止救助供养。第八部分是保障措施,按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责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四、涉及范围

  拥有白山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群。

  五、执行口径

  市本级、浑江区、江源区。


责任编辑:丁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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