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料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堆放物料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堆放物料的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堆放物料的行为。
五、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
六、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七、依法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八、依法严厉打击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九、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行为。
十、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的行为。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在堤防、护堤地存放物料的行为。
十二、依法严厉打击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十三、依法严厉打击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辖区内违法露天堆放物料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露天堆放物料线索。
举报电话:0439-12345
特此通告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林业局
白山市水务局
白山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