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幼无所托”现象更加突出,“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2、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目标。
分两阶段。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1个新建或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可为“非营利性”纯托机构、“营利性”纯托机构、幼儿园延伸托班三个类别),全市筛选2-3家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作为全市示范样板。到2025年,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3.什么是托育机构?是否所有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都是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集中保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有些属于托育机构,有些不属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主要提供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家长或监护人不在现场。
4.托育机构到哪里注册登记?
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5、托育机构到哪里备案?
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卫健部门备案。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
6、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县(市、区)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7.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资格。
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8.建立用地优先的保障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9.严格落实相关优惠保障政策。
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0.托育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有哪些方面?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二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体责任,要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巡查。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五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