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白山市民政局开展的民政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白山市民政局
四、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二)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2.《章程》草案;
3.会员名单、发起人和拟负责人、拟设领导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
4.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电子版《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7.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8.党建工作承诺书;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相关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验资报告;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有关部门的资格许可证书;
7.党建工作承诺书;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相关表格。
(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处罚事项
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殡葬管理、营性公墓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工作流程
1.立案
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由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最终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立案。
2.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案件调查终结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审核。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白山市民政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6.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白山市民政局主管部门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处罚决定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立卷
立卷归档。
六、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偿。
七、结果公开
通过报刊杂志或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
八、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予以受理。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电话:0439-32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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