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白山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市民政局>事前公开 返回首页
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白山民发〔2022〕82号

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监察,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决定对所属社会组织开展2022年度执法监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吉民发〔2009〕55号)等相关规定。

  二、监察范围

  执法监察工作的范围是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数量不低于所属社会组织总数的10%。

  三、监察时间

  执法监察时间从2022年5月30日年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具体时间由检查人员提前通知。

  四、监察形式

  市民政局指派相关人员深入社会组织住所地,现场执法监察。

  五、监察内容

  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的;

  (七)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社会组织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工作是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社会组织要正确认识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工作,确保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通知中明确的监察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做好准备,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各种资料、档案,真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

  (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社会组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依法按规定处理。

  

  

  白山市民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