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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民政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最大检查频次

次数

单位

1

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检查

1.殡葬服务机构取得民政部门的批文,且手续符合规定。2.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未超过一平方米。3.殡仪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示 。4.殡仪馆取得发改部门关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批复文件,严格按文件标准执行各项收费。5.通过查验相关档案资料不应存在对户籍以外人员提供安葬服务,否则视为违规对外出售。6.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依法明码标价;不存在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7.不存在乱收费行为。8.不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一、(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二、(一)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2

2

对社会团体的检查

每年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4

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

每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4

4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检查

1.法人治理结构合规,无违规行为。2.开展了意识形态工作,成立了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开展了党内活动。3.档案完善,《法人登记证书》使用和印章使用登记完整。4.按照规定组织慈善组织换届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完善。5.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重大事项是否报告。6.符合审计要求。7.负责人变化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是否有专职工作队伍。8.接受国内外捐赠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9.慈善组织负责人信用及慈善组织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10.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支出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4

5

对养老机构的检查

1.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不存在涂改行为。2.养老机构已办理相应登记。3.名称规范使用,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不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银行账户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4.不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5.养老机构已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6.实地核查中确认养老机构已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7.养老机构已建立入院评估制度。8.养老机构已与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符合要求,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9.养老机构不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0.养老机构不存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11.养老机构无擅自暂停、终止服务的行为。12.实地核查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 (2020) 52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结合养老机构的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并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行业信用承诺记录,对养老机构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12

 年

6

对地名工作的检查

1.不存在擅自命名、更名的情况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情况。2.不存在地名标志丢失或损毁情况。3.不存在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或者擅自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等。4.不存在施工结束时未将地名标志及时恢复原状等情况。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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