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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21     信息发布人:上报

      白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2 滥罚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3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4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市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处罚,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 在禁猎区、禁捕区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行政处罚 白山市林业局 林政稽查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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