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
发布时间:2022-07-25 信息发布人:上报 |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订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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