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4.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6.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7.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8.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9.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0.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2.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3.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仍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4.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15.拒绝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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