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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实施清单

检查内容

1

对放射诊疗机构执业的卫生监督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3.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4.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5.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6.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2

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3.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4.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

5.非法开展二、三类诊疗技术活动的。

6.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

7.非法开展采供血的。

8.非法开展计划生育项目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3

对餐饮具消毒配送单位的卫生监督

 

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日常监管。

2、每年至少进行现场实地监督检查一次,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触犯法律法规的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4、每年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

5、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并对县区的卫生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4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5

对学校的监督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1.是否将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建立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 是否有记录;是否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 录等。

2.桶装水是否有专用库房,设专人负责,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人员上岗。仅供学校打扫卫生及冲厕使用的二次供水,是否不得与学校饮用水管网相接及供师生饮用。

3.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6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

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

消毒隔离监督

医疗废弃物监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预防接种监督

7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4.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6.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7.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8.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9.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0.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2.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3.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仍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14.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15.拒绝卫生监督"

8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个存在职业病可能得企业

1.依法监管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

2.依法监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5.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7.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8.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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