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
发布时间:2020-12-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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