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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6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查处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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