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容审慎“四张清单” | 
|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6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4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5 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查处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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