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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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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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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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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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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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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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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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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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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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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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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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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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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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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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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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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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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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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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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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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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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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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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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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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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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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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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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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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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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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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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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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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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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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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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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