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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卫健委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6-03-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是否公示 公示平台及网址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白山市疾病控制中心(白山市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规定:“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负责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决定权。(二)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白山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四)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白山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决定权。(五)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托由白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2024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 已公示 http://www.cbs.gov.cn/zw/ztzl/bssbjxzfxx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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