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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1-2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工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

 

办理时

 

收费依

 

据标准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业安全指导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法人   不收费  
2 工业企业节能监察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法人   不收费  
3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医药石化食品工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法人   不收费  
4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综合与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4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1点 下发至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抚松县、东丰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2004〕1095号)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产业科技科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九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法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对未妥善保存、移送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医药石化食品工业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不收费  
7 对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人   不收费  
8 对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法人   不收费  
9 对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法人   不收费  
10 对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人   不收费  
11 对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不收费  
12 对拒绝、阻碍稀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材料工业科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不收费  

 

初审:刘一秀    复审:房俪廷    终审:孙渤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