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白山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前公示 返回首页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16     信息发布人:冯晓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