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样表2) |
填报单位: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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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1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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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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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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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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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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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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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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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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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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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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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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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务行政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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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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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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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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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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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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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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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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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8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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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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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9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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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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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0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修订)四:“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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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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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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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1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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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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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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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2 |
对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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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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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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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3 |
对用人单位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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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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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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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4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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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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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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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5 |
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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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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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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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6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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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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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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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7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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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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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8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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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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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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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19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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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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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0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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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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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1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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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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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2 |
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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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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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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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3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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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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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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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4 |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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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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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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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5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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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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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6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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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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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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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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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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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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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8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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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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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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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29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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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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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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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0 |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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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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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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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1 |
对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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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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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2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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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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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3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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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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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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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4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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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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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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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5 |
对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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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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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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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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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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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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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7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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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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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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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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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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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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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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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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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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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0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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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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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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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1 |
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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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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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2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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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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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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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3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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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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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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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4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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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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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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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5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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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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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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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6 |
对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修订)四修改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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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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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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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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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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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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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8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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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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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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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49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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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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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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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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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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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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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1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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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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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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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2 |
对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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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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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3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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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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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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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4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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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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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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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5 |
对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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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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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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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6 |
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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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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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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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57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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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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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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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委托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使 |
填表人:隋耀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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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225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