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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首违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5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首违不罚清单(共13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擅自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 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的,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限期内改正的。
7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8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节及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9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限期内改正的。
10 用人单位未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限期内改正的。
11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已及时改正,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3 其他符合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说明:以上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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