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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30     信息发布人:城管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令第105号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

对市、镇建成区内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

对市、镇建成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

对市、镇建成区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0

对市、镇建成区内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1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2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3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

对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

对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9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0

对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1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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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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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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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2007年12月01日生效)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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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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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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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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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却上市出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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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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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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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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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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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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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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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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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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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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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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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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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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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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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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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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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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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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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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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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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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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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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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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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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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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违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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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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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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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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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0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1

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2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3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4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5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6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7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8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59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0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1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2

对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公布 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3

对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使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不履行本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4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5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6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7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8

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69

对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0

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1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2

对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3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自然人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4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5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6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7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8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79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0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3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6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经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8

对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89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3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4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在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5

对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6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7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不进行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98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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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00

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省政府113号令)(1999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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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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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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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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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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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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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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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应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而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二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联接、移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队伍或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联接、移动、扩容及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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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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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 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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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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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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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10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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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11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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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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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7月30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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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处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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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7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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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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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7月30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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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16

对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7月30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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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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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17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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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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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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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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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未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未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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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第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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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不交纳水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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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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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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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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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8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3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设有自备水源的用户,其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设计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市公共供水水质。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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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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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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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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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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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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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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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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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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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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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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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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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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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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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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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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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按所用水量处相应水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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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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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35

对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经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修改)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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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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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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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未按规定安装、维修和更新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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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4月17日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1年9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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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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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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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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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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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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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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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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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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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3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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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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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7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8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49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0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1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2

对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经2006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3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告,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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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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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5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6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57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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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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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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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0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1

对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的;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告,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的;(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取得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2

对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专门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装置的;损坏公用燃气设施的;转供燃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告,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销售专门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装置的;(三)损坏公用燃气设施的;(四)转供燃气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3

对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告,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二)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4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3日通过,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5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经2010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6

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经2010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7

对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经2010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2020年2月1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69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2020年2月1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2020年2月1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2020年2月1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2020年2月19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5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6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7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8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79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1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2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3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4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6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7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8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89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90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3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91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192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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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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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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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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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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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对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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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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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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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l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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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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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01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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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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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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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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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l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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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06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l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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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l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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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08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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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09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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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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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11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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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12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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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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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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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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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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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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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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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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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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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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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18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械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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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19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0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1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2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3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4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5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6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于2005年12月31日经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7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于2005年12月31日经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8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于2005年12月31日经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29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于2005年12月31日经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0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1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2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3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4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5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或者附着装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6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7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39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对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0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1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2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3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4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5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6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3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7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8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49

对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1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3

对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违反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对违法使用粘土砖部分予以拆除,并按已使用粘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三)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六)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4

对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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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6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58

对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 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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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对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2月22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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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对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2月22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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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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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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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2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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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3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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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5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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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6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67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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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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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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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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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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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72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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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73

对发包人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1年4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的;(二)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三)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四)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的; (五)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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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于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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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于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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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于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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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于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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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于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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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7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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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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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81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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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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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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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84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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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对招标人下列情况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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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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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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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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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89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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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对招标人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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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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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2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6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8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299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未执行超限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未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单位、个人违法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二)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
(三)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执行超限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予以警告;
(七)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警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0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经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1

对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经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2

对罚款处罚的勘察企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经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3

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4

对违反《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企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依据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还应当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5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六)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6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和批准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7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8

对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09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单位、个人违法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二)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
(三)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执行超限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予以警告;
(七)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警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1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10

对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11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12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于2008年9月18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13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于2008年9月18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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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该《规定》共23条,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予以废止)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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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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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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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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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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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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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等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施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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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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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1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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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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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2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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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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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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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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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25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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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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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26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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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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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对招标人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票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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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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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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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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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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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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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1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2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3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6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7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8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39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0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1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2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3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4

对招投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令第1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6

对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互不履行订立的合同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7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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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49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对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0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1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2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3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4

对外省进入我市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5

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6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7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8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59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0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1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2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4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5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8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69

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0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1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2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3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4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5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6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7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79

对检测机构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0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1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2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5

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6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7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8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89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0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号,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以上2%以下罚款;
(三)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2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拌沥青混凝土的,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的,不出具质量保修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式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二)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的,处以该部分工程价款1%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以3万元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3

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
(二)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
(三)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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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4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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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和期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吉政令(第140号),经2002年7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之间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6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36号,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7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36号,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8

对单位、个人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399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00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设区的市环境敏感区的施工场地内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场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未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01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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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灰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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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规划监察科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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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对在城市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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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对在城市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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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河道违规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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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对在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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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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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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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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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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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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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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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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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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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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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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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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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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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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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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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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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吉林省公路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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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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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对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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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根据《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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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对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根据《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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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对车辆型号或者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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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根据《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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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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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根据《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4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5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政园林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根据《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6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7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8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29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工程监察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30

占用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天

 不收费

 

43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法人

15天

 不收费

 

43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6月29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433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企业法人

20天

 不收费

 

434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法人

20天

 不收费

 

43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企业法人

20天

 不收费

 

4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

10天

 不收费

 

437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438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收费
(吉财税[2022]437号关于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白山财税[2022]111号关于制定白山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439

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9天

收费
(吉财税[2022]437号关于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白山财税[2022]111号关于制定白山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440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441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活动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0天

不收费

 

442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收费
(吉财税[2022]437号关于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白山财税[2022]111号关于制定白山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443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收费
(吉财税[2022]437号关于颁布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白山财税[2022]111号关于制定白山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444

为保证管线(因建设施工确需)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445

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

行政
确认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中心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0天

不收费

 

446

对城乡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中心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吉林省绿化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督促、检查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绿化资金的使用;总结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也可以设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风景园林管理中心行使

447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容环卫监察科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责制度。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委托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448

暂扣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清理、拆除、暂扣措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49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0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1

强制清理、拆除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清理、拆除、暂扣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后归还。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2

代为补种绿化物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3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4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5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6

对拒不卸载车辆强制卸载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7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58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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