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白山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局>事前公示 返回首页
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1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行使城市、镇建成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四、承办机构: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办理流程:见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立案;7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组织督察、跟踪督办。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661号

    (二)时间:8:30—16:30

    (三)电话:0439-3217299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