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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3-11-24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1.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1

2.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3

3.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4

4.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7

5.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13

6.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14

7.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1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和标准

相对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处罚机关

备注

1

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使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使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警告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使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经警告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

责任人不履行本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不履行本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经警告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经警告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经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设置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初次违反的

处以50元以上至100元的罚款

 

严重

再次违反的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主干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影响市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严重影响市容且给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严重影响市容且给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影响,不按要求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警告,不予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张贴、张挂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主干道、重点区域内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户外广告和招牌中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

《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

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的

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影响市政设施安全及其使用的施工,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通过审批但在未获得审批通过前已开始施工

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已申报审批但未获得通过已开始施工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申请审批已开始施工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擅自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擅自取消缘石坡道和盲道;擅自取消、破坏、占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通过审批但在未获得审批通过前已开始施工

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已申报审批但未获得通过已开始施工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申请审批已开始施工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擅自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擅自取消缘石坡道和盲道;擅自取消、破坏、占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通过审批但在未获得审批通过前已开始施工

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已申报审批但未获得通过已开始施工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申请审批已开始施工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擅自占用城市桥涵设施;损坏、移动城市桥涵设施及测量标志;试车、超车、随意停车;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以及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且不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

500元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不大的

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较大的。或拒绝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

赔偿损失,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影响其安全使用的行为。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且不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

500元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不大的

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较大的。或拒绝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

赔偿损失,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灯柱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各种物料;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的行为。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且不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

500元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不大的

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告知后,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已影响使用功能的,且影响较大的。或拒绝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

赔偿损失,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

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

《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即时清理的

不予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

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

《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6

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整洁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项 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整洁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7

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且不能当场分离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项 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且不能当场分离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8

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项 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9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项 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项 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造成不能分离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项 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造成不能分离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

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测设备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三)项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测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建立收运和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项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收运和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较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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