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价负面清单
一、执法主体方面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开展执法活动。
2.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委托行政机关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
3.超出行政执法委托书载明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开展执法。
4.未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5.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所列领域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授权申请,并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6.现行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冲突、违背上位法立法宗旨。
二、执法行为方面
7.对行政相对人使用侮辱、挑衅、威胁、训斥、歧视、敷衍性语言。
8.实施行政管理时态度蛮横、行为粗暴、颐指气使,辱骂行政相对人。
9.主动与投诉举报人或行政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
10.刻意差别对待行政相对人,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
11.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吸烟、嬉戏打闹、勾肩搭背或有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的其他行为。
12.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现场违法行为不处理,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
13.搞“一刀切”管理执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特定区域商户,无条件统一更换尺寸、规格、颜色、字体的招牌(牌匾)设施。
14.日常监管不到位,热衷搞“突击式”“运动式”执法,短时间、大面积或集中路段拆除更换招牌(牌匾)设施,集中时间开展单项管理执法行动。
三、执法程序方面
15.发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
16.执法人员无证执法、借证执法,单人执法,着便装执法。
17.执法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18.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9.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伪造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签字,引导当事人陈述虚假违法行为。
20.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和方式。
21.未按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2.擅自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流程上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要求提供无关证明材料或不按流程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23.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
24.行政处罚文书不签字、不盖章、不备案。
25.随意修改、涂改案卷材料,案卷造假。
四、着装管理方面
26.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与便服混穿,标识不全、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袖手插兜、不按规定系衣扣、衬衣下摆外露、穿旅游鞋、布鞋、拖鞋、非眼疾原因戴墨镜等影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27.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系扎围巾,染指甲、剃光头、蓄胡须、留长指甲,染彩发、化浓妆、戴夸张首饰。
28.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非因工作需要进入餐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五、车辆管理方面
29.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30.将执法车辆交给非(协助)执法人员或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31.执法车辆搭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32.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附近。
33.私用执法车辆。
34.驾驶执法车辆从事与执法无关事项。
六、工作规范方面
35.未制定着装、装备、协管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
36.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37.未按《吉林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逐级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38.未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39.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不完整或未按规定保存。
40.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
41.对上级督办转办、同级移送、群众举报等案件线索未及时依法处理。
42.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中,对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导致败诉或被认定违法的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
43.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44.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七、工作纪律方面
45.粗暴执法、机械执法、徇私枉法、通风报信、打击报复举报人。
46.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47.非法扣押、用先行登记保存代替扣押,扣押涉案物品不出具处罚和扣押文书,超期扣押、擅自占用、截留、损毁或处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的设施及扣押没收的财物。
48.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执法执勤、值班。
49.在接受工作或受理投诉举报时出现敷衍、刁难、推诿等行为。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
50.执法人员包庇、纵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
51.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伪造、隐匿证据。
52.工作期间玩手机、打游戏、购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八、廉洁纪律方面
53.利用职权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5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
55.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第三人索要财物或者报销费用。
56.参与妨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和其他娱乐活动。
57.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卷、过问案情。
58.参与黄、赌、毒及迷信活动。
59.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
60.利用职权参与或纵容涉黑涉恶活动,欺压行政相对人。
九、社会评价方面
61.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比例高,给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62.在互联网新闻媒体或主流社交平台发生重大负面舆情。
63.本地区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满意率低,社会负面评价反响强烈。
64.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问责或重点稽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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