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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6-03-25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填报时间:2026年3月25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是否公示 公示平台
及网址
1 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一)市容环卫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权及处罚权;
(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权及处罚权;
(三)城市、镇建成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城市建成区内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3.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4.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5.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6.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7.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六)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八)交通管理方面在G201国道鹤大公路原白山收费站至西出口桥段:1.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2.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3.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5.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6.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7.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8.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处罚;9.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10.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11.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12.对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的处罚;13.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14.对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15.对车辆型号或者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16.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17.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18.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九)人防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止
已公示 白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bssrd.gov.cn/zw/ztzl/bssbjxzfxxgs/xzzfbm/xzzfscgzfj/sqgs17/202601/t20260105_864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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