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地震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白山市地震局开展的地震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白山市地震局
四、决定机构
白山市地震局
五、处罚事项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火山监测设施,危害火山观测环境,破坏典型火山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新建火山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市地震主管部门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省地震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立卷
立卷归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439-3253506。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一、咨询途径
白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382号),联系电话:0439-3253502。
十二、公开查询
自案件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白山省地震局门户网站查询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