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山市民委(宗教局) |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市民委 |
白山民委发[2019]4号 关于印发《白山市民委(宗教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按照白山市司法局《白山市司法局关于梳理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通知》(白山司发[20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以及评议考核内容、标准,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进行规范,制定了《白山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白山市民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白山市民委(宗教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行政 法规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 法规 1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5.1 2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1 2 3 4 5 6 7 8 二、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类别属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 单位 名称 执法主体性质 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 规章的 制发机关 法律法规 规章生效时间 市民委 宗教局 行政 机关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 2005.3.1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处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大省委会 2005、11、1 (二)行政处罚项目与依据表 处罚 种类 违法 行为 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 机关 生效 时间 没收 违法 所得、罚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国务院 2018.2.1 没收 违法 所得、罚款 三、市民委(宗教局)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项目与依据表 许可种类 许可 内容 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制发 机关 生效 时间 行政审批 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 2018. 2.1 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务院 2018. 2.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国务院 2018. 2.1 四、市民委(宗教局)执法职权的分解 市民委(宗教局)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科(室)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应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民族、宗教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市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一)市民委(宗教局)主任行政执法职权。 市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为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负责组织全委(局)行政执法和全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委(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关系。 5.组织对科室起草的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修改。 6.对复杂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7.组织研究对行政执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先进科(室)和个人。 8.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员保障。 9.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本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主管民族、宗教工作副主任的行政执法职权。 协助委(局)主任(局长)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委(局)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1.协助委(局)主任(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委(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处理全委(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2.接受委(局)主任(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3.组织对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4.对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5.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核或抽查。 6.负责对本委(局)工作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委(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 7.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8.负责组织查处本委(局)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对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 9.协助委(局)主任(局长)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委(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关系。 10.定期向委(局)主任(局长)报告全委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市民委(宗教局)机关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民族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表 执法 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执法工作要求 责任人 行政 审核 行政 处罚 行政 听证 行政 复议 和 应诉 其他 1、负责系统普法工作 每年开展一次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举办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科长及 科 员 2、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执法 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执法工作要求 责任人 行政许可 审批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到宗教活动处所进行考察,视考察情况在收到报告30日内做处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科长 2.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初审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意见后,30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到宗教活动处所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意见20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如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 处罚 负责对违法宗教活动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执法时必须二人以上,处罚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进行,在执法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程序,言谈举止要文明,不得有不良行为。 科长 行政听 证 负责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对撤消登记、罚款数额较大的执法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严格按听证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和应诉 负责涉及宗教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审批等不服,要求复议的,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 依法承办赔偿工作。 其他 1、负责系统普法工作 每年要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宗教普法教育,使广大信教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2、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宗教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党的宗教政策正确贯彻落实 (2)宗教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表 五、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民委(宗教局)成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任组长,副主任(副局长)、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各科(室)的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综合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评议考核,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评议考核基本要求如下: (一)市民委(宗教局)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个人每年按照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 (三)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4.行政执法岗位职权执行情况。 5.民族、宗教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6.民族、宗教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7.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民族、宗教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民族、宗教行政机关对下级民族宗教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各科(室)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7.上级民族、宗教行政机关对下级民族、宗教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工作先进科室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族、宗教执法考核表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 方法 计分标准 标准分 (一)行政许可行为 1、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3、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1.按一案一卷装订卷宗。 2.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材料齐全。 3.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手续完备。 4.归档及时规范 。 随机抽取档案进行评议。 1.没有一案一卷的,每项许可扣2分。 2.违反法定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每件每项扣1分。 3.程序不合法或手续不完备的,每件每项扣1分。 4.归档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件每项扣1分。 扣完30分止。 30分 (二)行政复议行政 赔偿行为 1.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为。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处理行为。 3.行政赔偿申请受理、处理行为。 1.依法审查复议申请,并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2.及时受理复议。 3.各项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4.有复议、赔偿受理登记簿和复议、赔偿决定书年度合订本。 5.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并依法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卷。随机抽取案卷评议, 1.没有复议、行政赔偿受理登记簿和复议、行政赔偿决定书年度合订本,扣4分。 2.审查复议申请处理不当或不依法复议、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每件扣5分。 扣完15分止。 15分 (三)行政处罚申诉 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 1.重大举报案件。 2.行政处罚案件。 3.申诉及其他重大投诉(申诉)案件。 1. 受理及时。 2. 处理恰当。 3. 程序合法。 4. 案卷规范。 查登记台账及案卷。 1.无登记台账或案卷扣4 分。 2.程序违法或处理不当的,每项每件扣4分。 扣完30分止。 30分 (四) 社会反映的案件 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调查核实案件。 考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机关领导决定。 专门调查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领导汇报。 没有或反映的案件经调查证实被考评单位没有过错责任的,计满分。 有过错责任,则计0分。 10 (五) 贯彻责任制情况 贯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有具体的贯彻措施。 执行规章制度好。 查发文登记簿和档案资料。 没有具体贯彻措施,每件每项制度扣1分。 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扣完10分止。 10 六、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民族、宗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民族、宗教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民族、宗教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民族、宗教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民族、宗教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葛会清 副组长:郭晓春 吴国卿 成 员:刘林 董湘楠 李泉梅 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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