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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白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白山市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民族成分变更的审批 行政确认 市级/县级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公安部2015年第2号令)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民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 30日 不收费  
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 20日 不收费  
4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15日 不收费  
5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20日 不收费  
6 市级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市级宗教团体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并且确有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需要。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订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本条例所称的非常规性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类活动,包括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论坛、音乐会、演唱会、放生活动等,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市级宗教团体   不收费  
8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备案 行政备案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 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2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4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5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6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8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19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20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21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宗教科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常规性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级宗教团体 90日    
22 境内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宗教法规的外国公民 90日    
23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科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违反法规的企业和个人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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