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农(诊)罚〔2021〕1号
当事人:姜丽,女,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
当事人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一案,经白山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10月22日,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春杉(执法证号F01110016)、姜红(执法证号F01110006)、陈强(执法证号F01110001)在白山市浑江区石英桥动物诊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动物诊所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分别为动物种类、动物性别、日龄、执业兽医师签字、剂量、用法、用量等没有填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诊所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11月29日,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春杉、齐晓红、姜红、陈强一行四人再次来到白山市浑江区石英桥动物诊所依法检查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动物诊所处方笺使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动物主人、动物种类、动物性别、日龄、执业兽医师签字等仍然没有填写。当事人使用不规范病历、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之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验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了证据,拍摄了照片,询问了该诊所的负责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身份证、执业兽医资格证、经营业户门牌照片、检查照片、处方笺照等,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农(诊)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且能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不规范病历、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450号公告《兽医处方笺格式及应用规范》“兽医处方笺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要符合以下标准:1.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饲养单位名称、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数量、年(日)龄。2.正文: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Rp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3.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兽医处方笺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动物基本信息、临床诊断情况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2.字迹清楚,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3.兽药名称应当以兽药国家标准载明的名称为准。兽药名称简写或者缩写应当符合国内通用写法,不得自行编制兽药缩写名或者使用代号。4.书写兽药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要准确规范。5.兽医处方笺中包含兽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每种兽药应当另起一行。6.兽药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以千克(kg)、克(g)、毫克(mg)、 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效量单位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7.片剂、丸剂、胶囊剂以及单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以g或kg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ml或l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ml或l、g或kg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兽用中药自拟方应当以剂为单位。8.开具处方笺后的空白处应当画一斜线,以示处方笺完毕。9.执业兽医师注册号可采用印刷或盖章方式填写”之规定。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 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 历、处方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 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 60%”。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 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属于依法从重处罚情形,本机关做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白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