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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农(种子)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2-07-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白农(种子)2021〕3

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利农种子商店

负责人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0月20日,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白山市浑江区利农种子商店负责人李洪山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长春宏城种业的荷兰速生大油叶香菜种子,品种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检测日期、净含量和植物检疫证号,共计购进了100袋,购进单价为1.00元/袋,销售了18袋,销售单价为2.00元/袋案发时已售出18袋,其余82袋存放于柜台待销2021年10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了证据,拍摄了照片,询问了该商店的负责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书证、物证,并对现存的荷兰速生大油叶香菜种子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白山市浑江区利农种子商店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白山市浑江区利农种子商店询问笔录1份,证明种子进、销售过程中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3、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种子包装照片1份,种子摆放位置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2021年1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农(种子)告〔20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规定三日内未向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且能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结合《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吉农法罚〔2018〕3号)。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深刻认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已构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已于2021年1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农(种子)告〔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规定三日内未向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第四项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改正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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