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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农屠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2-07-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白农屠罚2021〕1

 

姓名:白山市浑江区郭六大牲畜屠宰场法人 郭文臣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2年2月13日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1月2日上午,郭文臣驾驶车牌为吉F-1168B的货车在白山市浑江区郭六大牲畜屠宰场院内卸载完待宰大牲畜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郭文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请示,准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文臣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存在未对动物运载工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2日10时)1份,证明当事人卸载待宰牲畜后未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2.《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日10时30分)1份,证明当事人在卸载待宰牲畜后未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3.2021年11月2日10时拍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卸载待宰牲畜后未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文臣身份及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郭文臣身份及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6.畜禽屠宰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文臣身份及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参照《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吉牧办发[2017]337号)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650元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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