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伟军,男,汉族,1982年09月19日出生。
当事人 徐伟军利用电力捕鱼 一案,经查,2022年8月9日12时许,涉案当事人徐伟军在河口电站下游利用电力捕鱼,刚下到河里被东兴分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力捕鱼器一套,水衩一条。白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东兴分局通报后执法人员随即到东兴分局取证,对涉案捕鱼工具进行了登记保存。8月10日立案调查,通知当事人徐伟军到我支队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三页。经当涉案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涉案当事人徐伟军利用电力捕鱼的行为,情况属实,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比较配合。至此本案已调查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工具电力捕鱼器一套;
2、《询问笔录》一份三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捕捞方法捕鱼。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条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进行批评教育;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山市工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8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