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韩强,男,汉族,1993年02月10日。
当事人 韩强非法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10日韩强涉嫌非法捕捞的行为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当场查获,由于韩强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标准,公安机关撤销了对韩强的刑事诉讼,现移交给我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8月5日移交白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查处,我支队遂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6日通知当事人韩强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当事人韩强于2022年7月10日15时许在曲家营水库附近用挂网进行捕鱼,捕鱼的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挂网一张,没有渔获物,渔具由公安机关扣押处理,本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三页,经涉案当事人确认签字。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比较配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移交案卷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三页。
本机关认为: 涉案当事人韩强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全部承认。鉴于当事人孙德发在本案调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且没有捕到渔获物,未给渔业资源造成太大危害,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本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其给予适当处罚。
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山市工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浑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8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