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农机监理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
2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农机监理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3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农机监理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4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农机监理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农业农村局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