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实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3 |
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4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限期整改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5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7 |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8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9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0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1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2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反的的 |
责令整改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以上次违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3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整改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4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5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假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16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17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限期整改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18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19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1次被发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2次被发现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3次被发现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第4次以上被发现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0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l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1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l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2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
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l万元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一次及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 |
进行整改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4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一次及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 |
进行整改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5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一次及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 |
进行整改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6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一次及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 |
进行整改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7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符合“较轻”的其它情形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28 |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药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货值10万元以上或者出口假农药的 |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27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整改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8 |
使用禁用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整改,没收禁用的农药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9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0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1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初次违反的或符合“一般”的其它情形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次违反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 |
三次及三次以上以上违反或符合“严重”的其它情形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次及二次违反的 |
责令改正 |
进行整改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或符合“较重”的其它情形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34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金额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5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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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禁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说明:1.本裁量标准中将违法情节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主要衡量指标为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用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衡量的,采用违法次数(违反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指标或其他指标;此外还兼顾主动、被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情况及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2.“较轻”是指非主观违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未造成环境污染及人畜中毒等情形;“一般”是指主动配合,或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未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及人畜中毒等情形;“较重”是指不予配合,或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给农业生产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一定环境污染及人畜中毒等情形:“严重”是指拒不配合,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及人畜中毒事件等情形。 |